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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知识产权编”专家建议稿
刘春田 主编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出版年:2018年10月
コード:463387   318p  24cm ISBN/ISSN 9787513058971
 
価格 4,862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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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独立成编纳入《民法典》分则体系既十分必要,又切实可行。知识产权作为私权,其性质是客观的,作为新型的财产形态,历经工业革命初期,发展到知识经济时代,已经根本改变了人类社会的财产结构。知识产权已经成为财产体系的新成员,在发达国家已经成为现代财产制度的核心。遵循技术、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从全球范围观察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知识产权法被编纂入《民法典》是民法现代化的大趋势。中国作为近几十年来迅速崛起的发展中大国,作为一个后发的法治社会,应当抓住机遇,顺应历史发展潮流,超越前人,不拘一格,顺应《民法典》立法现代化趋势,将知识产权的一般规则单独成编纳入《民法典》,以便为国家创新驱动发展的长远战略奠定良好的法治基础。 2017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颁布后,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先后邀集了数十所大学和研究机构的知识产权法学、民法学学者,开始研究《民法典》如何安排知识产权制度问题,着手设计“知识产权编”。10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和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联合举办研讨会,深入研究民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关系,以及“知识产权编”的设计和与《民法典》的协调、统一问题。多位知识产权界专家学者齐心协力,反复推敲,广泛征求意见,最终拿出一个七章九十六条的建议稿。刘春田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知识产权编专家建议稿》为该建议集合稿。

目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知识产权的目的】
第二条 【知识产权的客体】
第三条 【知识产权的法定原则】
第四条 【公共利益原则】
第五条 【知识产权和所有权的关系】
第六条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第七条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内容、归属与限制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内容
第八条 【知识产权的内容】
第九条 【著作权的内容】
第十条 【著作邻接权的内容】
第十一条 【专利权的内容】
第十二条 【商标权的内容】
第十三条 【地理标志权的内容】
第十四条 【商业秘密的保护】
第十五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内容】
第十六条 【育种成果权的内容】
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自动产生时的归属规则】
第十八条 【须经法定程序取得的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十九条 【职务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规则】
第二十条 【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成果的
知识产权的归属规则】
第二十一条 【定作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二十二条 【合作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主体】
第二十三条 【创造者的资格不受知识产权归属、变动
影响的规则】
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知识产权限制的一般原则】
第二十五条 【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
第二十六条 【知识产权的法定许可】
第二十七条 【知识产权的强制许可】
第二十八条 【首次销售原则】
第三章 知识产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 【须经法定程序的知识产权变动】
第三十条 【知识产权变动的公示】
第三十一条 【以法律行为变动知识产权的公示效力】
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产生
第三十二条 【知识产权产生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知识产权产生的两种情形】
第三十四条 【知识产权产生与在先权利或合法权益的冲突】
第三十五条 【知识产权与物权相互独立】
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变更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为变更知识产权的书面形式】
第三十七条 【用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变更知识产权】
第三十八条 【非法律行为变更知识产权无须备案】
第四节 知识产权的消灭
第三十九条 【知识产权终止的原因】
第四十条 【知识产权终止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一条 【知识产权终止与第三人权益维护】
第四十二条 【依法经审查而产生的知识产权的无效宣告】
第四十三条 【宣告无效的知识产权的效力】
第四十四条 【因事实行为而产生的知识产权的撤销
或无效宣告】
第四章 知识产权的行使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五条 【知识产权人正确行使财产权】
第四十六条 【知识产权利用的各种方式】
第四十七条 【知识产权的单独或集体行使】
第四十八条 【权利人公开声明】
第四十九条 【标准必要知识产权人的使用声明】
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许可合同与转让合同
第五十条 【知识产权许可类型】
第五十一条 【知识产权许可合同】
第五十二条 【被许可人的再许可权】
第五十三条 【知识产权转让合同】
第五十四条 【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的限制】
第五十五条 【转让不破许可原则】
第三节 知识产权质押
第五十六条 【知识产权质权的基本权利】
第五十七条 【知识产权质权的客体】
第五十八条 【知识产权质权的成立要件】
第五十九条 【出质后转让或者许可使用知识产权】
第六十条 【知识产权质权的实现条件和方式】
第六十一条 【再次出质的条件和两个以上债权的清偿顺序】
第六十二条 【知识产权质权和许可使用权的关系】
第四节 知识产权的共有
第六十三条 【知识产权共有】
第六十四条 【按份共有的份额】
第六十五条 【按份共有份额的处分】
第六十六条 【按份共有知识产权的整体处分】
第六十七条 【按份共有的份额分割】
第六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的自行行使】
第六十九条 【按份共有的普通许可】
第七十条 【按份共有的排他许可和独占许可】
第七十一条 【知识产权共同共有】
第五章 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一节 知识产权请求权
第七十二条 【知识产权确认请求权】
第七十三条【知识产权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
第七十四条 【诉前行为保全】
第七十五条 【停止侵害请求权行使的例外】
第二节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七十六条 【废弃请求权】
第七十七条 【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七十八条 【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式】
第七十九条 【恶意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
第三节 确认不侵权之诉与侵权抗辩
第八十条 【确认不侵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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