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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宗教自由的覺醒 - 從宗教團體法到宗教基本法的訂定 /人道人權讀饗系列
釋如本 釋法藏 釋宏安 等
出版社: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出版年:2018年01月
コード:444635   230p  21cm ISBN/ISSN 9789574854523
 
価格 3,300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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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於民國106年6月提出《宗教團體法》草案,引起宗教界諸多反應,認為該法違反憲法關於宗教自由之規定,本書邀集宗教人士、教授、律師共同針對宗教立法一事提出看法加以探討。宗教界希望政府先制定《宗教自由基本法》保障權益,再訂定其他相關法案。本書並針對宗教基本法及宗教團體法提出建言及看法。

目錄:
王序
《宗教團體法》篇
處處違憲的內政部《宗教團體法》草案/釋普暉法師
 一、前言
 二、《宗教團體法》草案違背《憲法》精神
 三、宗教以精神為號召,以人弘教,非財物之組合
 四、宗教團體本應擁有人事、財務自主權
 五、結語
內政部《宗教團體法》草案之缺失與應遵循的立法原則/釋見引法師
 一、前言
 二、內政部版本《宗教團體法》草案的缺失
 三、宗教立法應遵循的原則
 四、結語
宗教自由與宗教團體之法律地位/陳清秀教授
 一、前言
 二、宗教的意義
 三、宗教自由
 四、宗教團體及其法律地位
道場非營利單位,財務公開將危及道場安全/釋如本法師
 一、前言
 二、財務公開,無異招蜂引蝶,危及道場安全
 三、道場並非營利單位,為何政府要求訂定財會制度?
 四、結語
非法人宗教團體將淪為二等公民/釋宏安法師
 一、前言
 二、將宗教團體劃分為「法人」和「非法人」即已違憲
 三、非法人之宗教團體需繳納各種賦稅
 四、「法人」和「非法人」在義務和罰則上並無不同
 五、結語
如何妥善訂立合憲之《宗教團體法》?/李永然律師
 一、前言
 二、我國《憲法》保障信仰宗教自由……等基本權
 三、《憲法》保障信仰宗教自由
 四、為何制定《宗教團體法》?
 五、《宗教團體法》草案
 六、結語

《宗教基本法》篇
從106年內政部《宗教團體法》草案的違憲疑慮談《宗教基本法》的訂定/釋法藏法師
 一、宗教對國家的實質幫助
 二、為何我們要如此嚴肅地面對宗教立法?
 三、《宗教團體法》立法程序及《憲法》法理基礎上的明顯過失
 四、《宗教團體法》草案違背宗教自主或侵犯宗教內部事務等條文略舉
 五、宗教界的三項訴求
 六、推動《宗教基本法》之立法
我國宗教界為何主張訂定《宗教基本法》/釋法藏法師
 為何需要《宗教基本法》?
 我國宗教法律修訂演變
 《憲法》保障宗教財務自治、結社自由與人事自主
 現實情勢阻礙宗教正常發展契機
 訂立《宗教基本法》,確立華人宗教自由領導地位
 《宗教基本法》可作為國家與宗教間互助之連結
我國宜訂立《宗教自由保障基本法》,藉以確保宗教自由!/李永然律師
 一、我國《憲法》及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保障信仰宗教自由
 二、國內屢有侵犯宗教自由之法律或行政 命令
 三、宜訂立《宗教自由保障基本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
 四、《宗教自由保障基本法》宜包含之內容

附錄
附錄一 《宗教團體法》,宗教界齊聲說NO──中國佛教會理監
事會議達成共識拒絕違憲《宗教團體法》紀錄
對宗教束縛越少,宗教就越能服務社會
宗教與政府間能和諧,社會才能安定
《監督寺廟條例》可改成《宗教輔導條例》
宗教立法需謹慎思考
宗教人要走的路還很長
召集各宗教領袖,變成更大的力量
立法須讓宗教人理解並接受
尊重專業,協助老寺廟
訂立《宗教自由基本法》保障宗教
立法前應先諮詢宗教界的意見
宗教自救,確保宗教自由
各宗教應分開立法
凝聚共識推出《宗教自由基本法》
附錄二 聯合國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
附錄三 宗教團體民國106年11月19日聯合版《宗教基本法》草案(初稿)
附錄四 內政部民國106年版《宗教團體法》草案
附錄五 為「確保宗教自由,宗教界積極奔走」活動照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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