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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武官群体司法约束与司法实践研究
程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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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
| 出版年:2025年07月 |
| コード:515370 327p ISBN/ISSN 9787010271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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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武官犯罪问题严重,导致军官与军人关系紧张乃至兵备废弛,而针对武官犯罪的司法表达与司法实践错综复杂,军事司法审判机构与审判程序亦不断变化,致使对犯罪武官惩罚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受到影响,进而影响了明代的军队建设。明代武官犯罪类型多样,涉及面广,明代律例中对武官犯罪的惩罚规定可具体到对贪赃枉法、私役军人、旷职渎职、失误军机、人命、有伤风化等多种罪行的定罪与量刑。主要惩罚措施由明初的笞、杖身体刑以及发配等限制犯人自由的刑罚向经济赎罪、立功赎罪、罢职等形式转变。明初设有专门的军事司法审判机构,随着其职权的弱化,针对武官犯罪的审判机构逐渐复杂化,巡抚与巡按御史逐渐掌握了对地方武官犯罪的审判权,军事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受到影响。司法审判中与律不合的现象非常普遍,皇帝可以随时改判,权宦可以从中作梗。除如律处治的正常情况外,造成情重罚轻、情轻罚重的结果,有些司法实践已然背离了司法规定。本书拟从大量武官犯罪及其惩罚的案例入手,探讨其司法实践,进而了解武官群体的军队生活与人际关系以及国家对军队秩序的维持。
目录 序 陈宝良 绪论 第一章 明初武官的设置与军事司法体系的建立 第一节 明初武官的任职与演变 一、文武兼备:明朝建立前后武官任职的过渡形态 二、常规军事机构中的武职 三、战时与防御体制下的武职 第二节 明初军事司法体系的构建 一、颁律法、行劝诫 二、设断事以理刑狱 第二章 明代武官犯罪的司法审判程序与军政考核 第一节 明初以后武官犯罪的司法审判机构 一、中央三法司等机构 二、按察司等地方司法机构与官员 三、多官会审 四、其他职官对武官司法审判的干预 第二节 武官犯罪的审判程序 一、控告、弹劾犯罪武官 二、法司立案审理 三、武官犯罪自陈 第三节 武官的军政考核 一、武官考核制度的制定 二、武官考核存在的弊端 第三章 明代武官违法犯罪类型 第一节 经济类犯罪 一、贪赃枉法 二、科敛害军 三、私占屯田、私役军人取利 四、非法贸易 第二节 职务类犯罪 一、旷职、渎职 二、纵容军士、子弟违法 三、失误军事、妄报功次 第三节 刑事犯罪 一、致死人命 二、强盗、诬告 第四节 道德礼法类犯罪 一、不尊不孝 二、僭越礼法,有伤风化 第四章 明代武官犯罪的司法规定 第一节 对经济犯罪的司法规定 一、贪赃枉法罪 二、私役、卖放军人的惩罚规定 第二节 对职务犯罪的司法规定 一、旷职、渎职罪 二、钤束军人不严罪 三、失误军机、妄报功次罪 第三节 对刑事犯罪的司法规定 一、人命罪 二、强盗罪 三、诬告罪 第四节 对违背道德礼法的惩罚规定 一、不孝罪 二、败伦伤化罪 第五节 其他规定 一、对武官畏罪潜逃的处罚规定 二、某些罪行遇赦后的特殊规定 三、对犯罪武官子孙承袭的限制 四、纳粟军职犯罪的不同规定 五、为事带俸官的相应规定 六、对锦衣卫官员的司法约束 第五章 明代武官违法犯罪的司法实践 第一节 情重罚轻 第二节 从重处罚 第三节 处治如律 第六章 明代九边武官的罪与罚 第一节 明代边将面临的行政、司法约束与舆论监督 一、军政管理与监督中的行政约束 二、战时“军法从事”之权对武官的威慑 三、朝野舆论对边将功罪判定的影响 第二节 边镇武官“失误军机”与“守备不设”罪的司法实践 一、边镇武官“失误军机”罪的司法实践 二、边镇武官“守备不设”罪的司法实践 三、边镇武官犯“失误军机”与“守备不设”的情减罪条件 四、边将失机从轻处罚的弊端及其改革措施 第三节 九边武官群体其他的罪与罚 一、走私贸易等边境非法活动 二、侵夺边军、边民利益及贪污受贿、侵占公物等非法行为 三、挟私殴打军士等罪行 第七章 明代西南土司地区法律的推行与武官的司法约束 第一节 明代西南土司、土官的设置与卫所的关系 第二节 明代国家法律在西南土司地区的推行 一、明代西南土官的审判程序 二、土官袭替的制度变迁与法律规定 三、土司发动暴乱的司法惩治及应对措施 四、土司境内其他不法行为的惩罚 第三节 西南诸地武官群体的罪与罚 一、西南边疆武官犯罪的提审 二、武官非法结交、欺凌土官的处罚措施 三、西南地区武官职务犯罪的惩罚措施 四、西南地区武官其他违法行为的司法惩处 余论 附录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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