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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对自杀行为的他者追责研究
路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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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
出版年:2025年01月 |
コード:509801 243p 24cm ISBN/ISSN 97875228454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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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清代自杀行为中的他者责任追究为研究对象。分别讨论了责任追究涉及的法律观念、罪名体系、法律推理以及法律实践的影响等问题。清代追究自杀行为中他者责任的做法与传统社会“人命至重”的观念密切相关。在自杀这种特殊的人命案件中,法律通过对加害者进行追责,宣泄“冤抑”,使逝去的生命得到具体而确定的补偿。清之前,对自杀行为中他者的责任追究已经存在于国家律法和法律实践之中。至清代,法律规定更加细密,形成致人自尽罪名体系。致人自尽案件与普通“他杀”命案相比具有特殊性,其加害行为与自杀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直观,司法官员需要运用法律推理,将被害人自杀死亡的结果归因于某个(或某几个行为),进而对行为人进行追责。清代对自杀行为中的他者进行责任追究,其本意是为重视人命,通过法律的强力介入,以强化对社会秩序的控制。实际效果是,此种做法非但没有禁绝致人自尽的不法行为,反而因案件审断过程中,忽视对行为本身违法性的考察,或依据事实因果关系(而非严格刑法因果关系)普遍追责等,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民众的轻生行为,产生了“律重人命而民轻其命”的矛盾现象。
目录 绪论 一 研究缘起 二 概念界定 三 学术史综述 四 材料与方法 五 结构安排 第一章 法律文化:观念形成的基础 第一节 “人命至重”的理念 一 重视生命 二 严禁轻生 第二节 死于非命与“冤抑”生成 一 自杀的“巫术意义” 二 自杀与冤抑 三 法律与伸冤 第二章 法律制定:罪名体系的建立 第一节 历史溯源:清之前自杀行为中的他者责任追究 一 唐之前时期 二 唐宋时期 三 元明时期 第二节 清代致人自尽罪名体系的建立 一 因犯罪行为导致他人自尽 二 因非罪行为导致他人自尽 三 因“失职”导致他人自尽 第三节 清代致人自尽罪名体系的特点 一 立法技术 二 立法态势 三 立法目的 第三章 法律推理:因果关系的建立与责任证成 第一节 致死确情:案件的事实推理 一 死亡结果的认定 二 上报程序 三 案件事实推理及其特点 第二节 罪坐所由:案件中的因果关系推理 一 因果关系的一般认识 二 因果关系推理 三 因果关系推理的特点 第三节 情罪允协:案件的责任证成 一 依律例定罪量刑 二 利用比附类推定罪量刑 三 成案与定罪量刑 第四章 法律评价:制度设计与社会影响 第一节 制度设计 一 法律与社会需要 二 法律与社会控制 第二节 社会影响 一 法律与伦理等级秩序的强化 二 严惩“失职”与司法秩序 三 法律惩治与社会风化 四 司法实践与图赖现象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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