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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与唐代法制考辨
钱大群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出版年:2013年11月
コード:384537   426p  24cm ISBN/ISSN 9787509749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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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从20世纪80年代起,在系统研读唐律的基础上,积极参与了法史界和史学界对唐律与《唐六典》的学术争论,成为其中一方的代表人物。本书是作者一系列代表性观点的集中表述,主要有:唐代法律体系的构成;唐律在立法、司法、审判、执行上的特色;重要制度之流变;唐律中的服制与罪;唐律在唐宋的使用;唐律原创内容质疑,以及《唐六典》性质与行用等重要论题。文章史证运用精当典型,多有发前人之未发及辨正前人观点的创造性见解,体现了新时代唐律研究新的动向与深化。

目录:
一 唐代“刑书”与“文法”考/1
 (一)《新唐书》中之“刑书”不能概括唐代法律/1
 (二)“刑书”也不能概括宋代的法律/4
 (三)唐代用“文法”概括法律是正确的/5
二 律令格式是否“皆刑法”辨/8
 (一)《律》是“刑法”条文之证/8
 (二)《令》全非“刑法”条文之证/9
 (三)《格》绝大部分不是“刑法”之证/12
 (四)《式》基本不是“刑法”之证/17
 (五)刑律有违反《令》《式》要处罚的规定不足以证明《令》《式》“皆刑法”/19
三 《律疏》是否“诸法合体”辨/21
 (一)唐代的“诸法”未“合体”于刑律之证/21
 (二)《律疏》非《律》《令》《格》《式》“合体”之证/23
 (三)唐代在整个立法上并不是“民刑不分”/27
四 《唐律疏义》与《唐律疏议》辨/30
 (一)“义疏”与“律疏”/30
 (二)《律疏》在宋元时称《唐律疏义》/33
 (三)《律疏》在清朝的称谓统而不一/34
 (四)《律疏》的“疏”文包括“议”及“问答”两种内容/36
 (五)从《疏》的结构评议今传《律疏》的名称/39
五 唐律《注》文随《律》文与生俱来考/43
 (一)注文的作用是解释律文/43
 (二)注文在《义疏》制订前就存在于《律》中/44
 (三)注文是唐代法条行文的共同形式/48
六 “刑名”考辨/52
 (一)汉时的“刑名”与“形名”/52
 (二)魏时的“刑名”/54
 (三)晋代“刑名”概念发展的趋向/55
 (四)《刑名》在《北齐律》中与《法例》并为《名例》/56
 (五)唐律中“刑名”之义承齐隋而更具体/58
七 “例”辨/63
 (一)《名例》中的“例”指“法例”/63
 (二)“例”在《名例》的范畴内使用/64
 (三)用指《名例》之外但仍在《律疏》之内的法例/68
 (四)指单独存在于《律疏》之外的法例/69
 (五)用指一般语义上的“事例”与“例子”/69
八 “误”辨/71
 (一)古代犯罪心态论述中有“误”一说/71
 (二)唐律中的杀伤罪无“误杀伤”之分类/73
 (三)唐律中“误”的一般语言使用义/74
 (四)唐律中“误”用于与“故”相对的“非故意”之义/74
 (五)在“元有害心”前提下“误”之特征与处置/75
 (六)在“过失杀伤”前提下“误”之特征与处置/77
九 “倍”辨/79
 (一)“倍”在语言上的通常义/79
 (二)唐律中作“加倍”使用的“倍”/80
 (三)唐律中用作“折半”之义的“倍”/81
十 “三审”辨/84
 (一)“三审”不是“批准三次开庭审理”/85
 (二)“三审”是防止妄告诬告的一种程序/85
 (三)秦代的“三环”是“三审”的历史先现/87
十一 “权断制敕”条立法背景考释/89
 (一)皇帝常规的司法权力/89
 (二)刑律赋予皇帝制敕断罪特权的同时又限制其他人引以为比/92
 (三)“权断制敕”条立法原因考释/96
十二 “举轻以明重”条何以不被删除解/104
 (一)类举制度的渊源及法律地位/104
 (二)赵冬曦奏改律文行为的法律依据/107
 (三)类举与比附的同异/107
 (四)类举有牵制法官擅推擅断之要求/109
 (五)不能依条数多寡论法之优劣/112
十三 “反逆”缘坐变化轨迹考/115
 (一)“反逆”罪条在《武德律》中存在的问题/115
 (二)贞观时对“反逆”罪缘坐的改法/116
 (三)贞观中“反逆”缘坐之改法与永徽《律疏》之比较/118
十四 “断趾”废改及反逆兄弟“配没”时间考/121
 (一)“断趾法”行停之时间/121
 (二)“反逆”兄弟缘坐配没律文修改时间考/127
十五 唐律赃罪辨析/130
 (一)计赃为罪与不计赃为罪/130
 (二)比附“六赃”所遵循的基本制度/138
 (三)赃的征还与没收/147
 (四)赃罪之并罚法/153
 (五)共同犯赃中罪责之分担/158
 (六)“六赃”使全律涉财犯罪“计赃为罪”的主要特点/161
十六 舅奸甥不入十恶“内乱”考/170
 (一)贞观显庆两次廷议是欲修改舅甥相互服缌麻的古代服制/170
 (二)唐律“内乱”不包括舅对甥的奸情/171
 (三)《律疏》之“内乱”未依显庆廷议改舅对甥报小功之服/172
 (四)新版《宋刑统》中“内乱”疏文之句读乃附误致误/174
 (五)“内乱”如真按显庆之议而改则今传《律疏》决非是被改的那种版本/178
十七 “毒药药人”罪刑罚考辨/180
 (一)依杀人罪处置原则将药毒人就是死罪/181
 (二)从诉讼程序说“流”改“斩”是纠正错案/182
 (三)从文意上说改斩是“仍”依杀人情节之重者论/182
十八 改嫁继母丧制“修改”辨/184
 (一)按礼制“心丧”原就只适用对生母的降服/185
 (二)《律疏》中“心丧”的疏文也都以亲生子为前提/185
 (三)萧嗣业作不须请示之请示是怕涉嫌犯罪/186
十九 “除免”与“官当”关系辨/188
 (一)“除免”是对犯特殊罪名的官吏附加的行政处罚/188
 (二)官吏受“除免”其本罪之徒流刑作了“官当”/190
 (三)“官当”与“除免”都有期满降等复叙的制度/191
 (四)“官当”可以一当再当/191
二十 “赎章”是否使官吏都不实受笞杖辨/195
 (一)官吏享有“赎权”一般都可避免实处笞杖之刑/195
 (二)流外杂任及品官在流外杂任上凌上犯笞杖要“决杖”/196
 (三)犯“五流”之品官可能受“加杖”或决杖/197
 (四)八品以下之官可作拷讯/199
 (五)依《格》条官吏犯罪有“决杖”/199
 (六)开元前后官吏受笞杖逐渐开放/201
二十一 唐代刑罚与行政处罚交叉相通考/203
 (一)犯官撤免官爵的处罚由刑律统一规范/203
 (二)官吏的徒、流刑可转化为撤销官职之处罚/206
 (三)官吏的赎刑会引起行政处分的后果/208
 (四)行政处罚与刑罚可进行换算/210
二十二 唐代“一罪二刑”考/212
 (一)唐律流刑中原就包含“一罪二刑”的内容/212
 (二)唐代的《格》《敕》有“一罪二刑”之制/216
二十三 唐律中的时效与时值考/223
 (一)新旧法律之时效关系/223
 (二)特权及优惠法律之时效/230
 (三)时间单位的时值/233
二十四 决死囚“覆奏”次数与时日考辨/240
 (一)决死囚之“覆奏”制创始于隋朝/240
 (二)唐太宗对“三覆奏”制度进行改革的原因/241
 (三)唐太宗对“三覆奏”进行的改革/243
 (四)“五覆奏”执行时日之存疑与试辨/246
二十五 “枉徒折役”之国家赔偿辨/250
 (一)唐律正视对司法官错判罪责的追究/250
 (二)枉判之刑以赎金执行的退还赎物/251
 (三)枉判徒刑处置的基本原则是折抵国家赋役/251
 (四)枉徒折抵课役之时效/254
 (五)“折役”适用之刑种限制/255
二十六 唐代妇女流刑处置辨/257
 (一)女性犯流罪处置的一般原则是“例不独流”/257
 (二)女性“例不独流”原则之阻却与适用/258
 (三)妇女可因夫配流而被强迫跟随/262
 (四)妇女至配所之处置/262
 (五)造畜蛊毒缘坐妇女遭受特别苛刻之对待/264
二十七 唐代审判流程较快缘由考解/266
 (一)法律对审案程限有规定/266
 (二)唐律律条都实行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制度/268
 (三)运用众多数量单位对犯罪构成客观方面作量化/270
 (四)运用固定的等级档次作为对犯罪行为的量化定位/273
二十八 《龙筋凤髓判》性质及“引疏分析”考/277
 (一)《龙筋凤髓判》之案判必出之于御史台之证/278
 (二)《龙筋凤髓判》是张御史任上职务作品之证/284
 (三)《龙筋凤髓判》以《律疏》为准绳定罪判刑/287
 (四)根据《律疏》纠正错案及误判/296
 (五)标新立异在法律适用上别作解释/305
 (六)在法律适用上偏向最高当局的利益要求/309
二十九 《唐六典》奉皇命官修是否“法律”辨/314
 (一)《唐六典》是奉皇命官修/314
 (二)由皇帝下令编撰的图书绝不就成为法律或法典/315
 (三)唐代法律确认律令格式而不承认《六典》有法律效力/317
三十 《唐六典》有令式内容是否“行政法典”辨/320
 (一)《唐六典》的内容只是部分令式的摘要或概括/321
 (二)《唐六典》所收令式极不完备而且许多重要的在行法规并未收入/322
 (三)《唐六典》对无法列入某一曹司的令式往往付之阙如/324
 (四)《唐六典》对《格》的内容无所问津使“行政法典”说难以自圆/324
三十一 《唐六典》“行用”考/326
 (一)《唐六典》从未作为“法律”行用之判定/326
 (二)《唐六典》的行文体例不考虑行用的要求/330
 (三)还“行用”论者根本性史料依据的本来面目/331
附:唐律研究论文五篇/336
三十二 关于唐律现代研究的几个问题/336
 (一)把唐律置于唐代法律体系的观照中去研究/336
 (二)在比较中探求唐律的特色和扩展其新的研究领域/341
 (三)对唐律的实施应有的正确视角/346
三十三 对《律疏》中数处律义之解读——管窥法典化律条之间严密的律学联系/350
 (一)妻殴“大功尊属”适用何条法律?/350
 (二)为奴娶良人入籍为奴为什么处流“三千里”?/353
 (三)受寄送公文为什么稽程重于徒一年才成主犯?/354
 (四)问事打死无罪百姓为什么“依法”无罪?/355
 (五)为什么奴贱可以“自理诉得脱”?/357
 (六)奴婢部曲之流刑为什么不明言等级?/358
 (七)哪些是杀人“不合偿死”的情况?/359
 (八)怎样理解“伤”的概念及律条的行文特点?/361
 (九)“父祖妾”为什么前疏与后注解释相异?/364
 (十)“于本司及监临”中“于”作何解?/366
三十四 对唐律书名及版式进行整合的理念与实践/369
 (一)《律疏》以“唐律疏义”与“唐律疏议”两种书名流传/369
 (二)《律疏》书名的分异也反映在版式的分异上/372
 (三)“唐律疏义”与“唐律疏议”的版本各有其长短利弊/374
 (四)在实践中开创“扬长避短,整合归真”的学术主张/376
三十五 唐律在唐宋的使用及《律疏》体制内外“法例”的运作/381
 (一)唐律使用的史证381(二)唐代的《律疏》事实上行用于宋代/386
 (三)唐代“法例”的使用及其特点/389
 (四)《律疏》抑制“判例”的产生与推行/393
三十六 《唐律疏义》原创内容质疑试举/398
 (一)立法史叙述与史载不符/399
 (二)增减词语致律生歧义或程式不一/404
 (三)刑罚计算错失/411
 (四)外亲服制“礼法不一”/413
 (五)概念运用违反既定规范/418
 (六)《名例》与其他篇罪条关系处置失当/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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