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勞動法實務見解彙編
/臺灣勞動法學會叢書
臺灣勞動法學會 黃程貫 劉志鵬 主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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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
出版年:2020年09月 |
コード:463406 407p 23cm ISBN/ISSN 97895751139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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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由勞動法學會歷任理事長黃程貫教授與劉志鵬律師擔任主編,邀集學會成員,以系統化之方式將歷經數年裁決實務及後續法院判決進行梳理,擷取了民國100年開始施行的新集體勞動三法(工會法、團體協約法與勞資爭議處理法)之所有裁決決定的精華,以及後續行政法院相關判決的重點,甚至包括民事法院等判決要點,讓各界對於法院、裁決會的裁判規範能一目了然,勞資雙方當事人更能經由本書迅速掌握行為規範,亦為司法考試參與者之必讀資料。
目次: 推薦序/黃程貫 推薦序/劉志鵬 出版序/侯岳宏 編輯說明 導論 第一章 工會法 一、工會組織 (一)工會之籌組 (二)不得組織工會之勞工 (三)工會之類型 二、工會會員 三、強制入會 (一)強制入會非屬強制性規定 (二)強制入會屬強制性規定 (三)章程規範強制入會之效力 四、工會會員之除名與停權 (一)除名 (二)停權 五、退出工會 六、工會理監事 (一)選任 (二)任期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 (四)理監事資格之喪失與保留 七、工會會議 (一)理事會 (二)監事會 (三)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八、工會會費 九、工會會費之代扣 (一)雇主之代扣會費義務 (二)雇主不得停止代扣工會會費 (三)雇主對於工會提供代扣會費名單之形式審查權 十、工會保護 (一)不當勞動行為 (二)會務假(工會法第36條)
第二章 勞資爭議處理法 一、勞資爭議處理法之適用 二、勞資爭議之定義與類型 (一)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 (二)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 三、勞資爭議處理期間不利行為之禁止 (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八條規範目的 (二)勞資爭議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之起訖期間認定 (三)重覆申請調解與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八條之適用 (四)協調與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八條之適用 (五)違反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八條之處罰 (六)非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行之調解程序 (七)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受禁止之雇主行為 (八)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受禁止之勞方行為 四、勞資爭議調解 (一)調解之申請 (二)協調 (三)調解之受理 (四)調解程序之進行 (五)調解之成立 五、勞資爭議仲裁 六、裁決 (一)裁決之申請 (二)裁決受理之併案審理 (三)裁決之不受理 (四)裁決之和解 (五)裁決之調查程序 (六)救濟命令 (七)裁決決定之救濟程序 七、爭議行為 (一)爭議權 (二)爭議行為之類型與定義 (三)禁止罷工之勞工 (四)職業工會罷工 (五)罷工必要服務條款 (六)罷工目的之限制 (七)調解程序先行 (八)罷工投票 (九)罷工糾察線 (十)爭議手段之限制(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1項、第56條) (十一)爭議行為與集會遊行法之關係 (十二)爭議行為之法律效果
第三章 團體協約法 一、團體協約之意義與成立 (一)團體協約之成立 (二)一般性團體協商與團體協約之區別 (三)勞使協議 (四)預備協商 二、團體協約之協商 (一)團體協約協商主體 (二)團體協約之協商事項 (三)協商程序 三、違反誠信協商之不當勞動行為 (一)誠信協商之定義與判斷 (二)對於他方提出合理適當之協商內容、時間、地點及進行方式,拒絕進行協商 (三)未於60日內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 (四)拒絕提供進行協商所必要之資料 (五)自始宣示無達成合意之意思 (六)迴避工會逕與個別勞工協商 (七)協商中單方決定或變更勞動條件 (八)指派無權限之人為協商代表 (九)不承認對所授權之協商代表與他方達成合意之草案 (十)變更已達成共識之團體協約草案條款 (十一)拒絕就已達成合意之內容簽署團體協約 (十二)認不具協商資格拒絕協商 (十三)主管機關拒絕核可團體協約或拒絕協商 四、團體協約之效力 (一)債法性效力 (二)法規性效力 五、團體協約之備查 六、團體協約之存續期間 附錄:實務見解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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